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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  
 
手拉葫芦安全规则-报废标准—国家行业标准
发布日期:2010年10月08日

本标准与ZBJ80 015-89相比,在使用规则中增加了“严禁用2台及2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”的规定。其余主要技术内容没有变化。

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ZBJ80 015- 89

 1 范围  本标准规定了手拉葫芦的设计、使用、维护和保养规则,以及主要零部件的报废标准

 

本标准适用于起重量为0.5-20 t、一般用途的正齿轮传动机构手拉葫芦,其他结构型式的手拉葫芦亦应参照使用。

 2 引用标准 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 JB/T 7334-1994 手拉葫芦

3 一般规则

3.1 每台产品必须附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产品合格证。

3.2 产品应有清晰、耐久的标牌。

3.3 严禁超负荷起吊或斜吊。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。

3.4 悬挂手拉葫芦的支承点必须牢固、稳定。

3.5 吊挂、捆绑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.

3.6 严禁将下吊钩回扣到起重链条上起吊重物

3.7 不允许抛掷手拉葫芦。

3.8 用户不得改动产品的原设计

3.9 更换的零部件必须达到原设计要求。


4 使用规则

4.1 起吊前的检查

4.1.1各机件必须完好无损,传动部分及起重链条润滑良好,空运转正常。

4.1.2不允许用吊钩钩尖钩挂重物。

4.1.3起重链条不得扭转和打结,双行链手拉葫芦的下吊钩组件不得翻转。

4.1.4吊钩应在重物重心的铅垂线上,严防重物倾斜、翻转。


4.2 操作

4.2.1操作时应首先试吊,当重物离地后,如运转正常,制动可靠.方可继续起吊。

4.2.2作业时操作者不得站在重物上面操作,也不得将重物吊起后停留在空中而离开现场。

4.2.3起吊过程中,严禁任何人在重物下行走或停留。

4.2.4不得使用非手动驱动方式起吊重物。发现拉不动时,不得增加拉力,要立即停止使用,检查重物是否与其他物件牵连,重物重量是否超过了额定起重量,葫芦机件有无损坏等。

4.2.5上升或下降重物的距离不得超过规定的起升高度,以防损坏机件。

4.2.6严禁用2台及2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。

4.3 违反安全规则操作的典型事例见附录A(提示的附录)


5 维护和保养规则

5.1 日常检查和保养
5.1.1 检查起重链条有无过量磨损、腐蚀、变形和外部损伤。

5.1.2 检查所有转动件转动是否灵活,紧固件不得松动。

5.1.3 检查吊钩的磨损和变形。吊钩应无裂纹、锐角、毛刺、腐蚀、翘曲和扭转等有害缺陷。
 
5.1.4 各传动部件应定期加油脂润滑,制动器的摩擦表面之间必须保持清洁无油污,以确保制动性能可靠。

5.1.5 起重链条使用时应经常涂敷润滑油,不应粘上泥土等杂物,以免带人起重链轮而沉积在凹处,影响正常啮合。

5.1.6 使用完毕的手拉葫芦,应存放在千燥场所。长期放置不用时应适当防护和妥善保管。


5.2 定期检查和保养

5.2.1 检查的时间间隔应按作业的频繁程度和作业的环境来确定,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。

5.2.2 必须由熟悉产品结构和性能的人员,按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拆卸检查。

5.2.3 经拆卸重新组装后的手拉葫芦,应按JB/T 7334中的规定进行动载性能试验和制动性能试验,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

5.3 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表见附录B(标准的附录)


6 主要零部件的报废标准

主要零部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

 6.1 吊钩

a)断面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的10%;

 b)裂纹;

 c)危险断面或颈部产生塑性变形;

 d)钩口尺寸变形增大超过名义尺寸的15%;

 e)扭转变形超过10度。

 6.2 起重链条

 a)链环直径磨损超过名义尺寸的10%;

b)11环节距伸长量超过3%,单环节距伸长量超过5%;

 c)裂纹或其他有害缺陷。

6.3 齿轮

a)齿厚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的10%;

 b)裂纹;
 c)断齿

6.4 摩擦片磨损量超过名义尺寸的25%

6.5 链轮凹槽尺寸磨损增大,超过名义尺寸的10%

 6.6 轴与轴承间的间隙增大,超过名义尺寸的15%

 6.7 棘轮、棘爪和弹簧出现严重磨损或腐蚀。


       
 
 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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